航行役权与水产养殖场址冲突
航行役权是一项法律原则,在许多海事法律传统中已确立,即政府在通航水域保护和规范航行的权力优先于同一水域的私人或租赁权益。这意味着在水域上授予的水产养殖租赁或许可证通常被理解为从属于航行需求,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后来出现航行冲突,无论租赁持有者在该地点已有的投资如何,都可能被修改、限制甚至撤销。这为水产养殖选址带来了一个固有的、常被低估的风险层面,与更常讨论的环境和生物选址风险不同,因为一个在生物学和商业上都非常优秀的场址,如果其位于后来被指定或越来越多地用于航运、休闲划船或其他受役权原则保护的航行目的区域内或附近,仍可能面临基于航行役权的限制或冲突。在航运活跃的沿海和内陆水域,选址和租赁谈判过程通常会尝试通过将水产养殖基础设施设置在远离既定或合理可预见的航道的地方,并将航行冲突风险评估纳入初始租赁和许可审查中,来预测和最小化这种风险。但该原则将私人水产养殖利益从属于航行优先权的根本性质意味着,仅通过选址无法完全消除此风险,只能降低。在通航水域内或附近的水产养殖结构,通常会强制要求设置标记和照明,如浮标、灯光和其他辅助设施,以确保船舶操作员能够识别并避开养殖场基础设施,这专门旨在降低碰撞风险以及由标记不足的结构可能给水产养殖经营者和共享同一水域的船舶交通带来的相关航行冲突和责任风险。